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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發票含稅未稅線上計算機

快速雙向正反推 5% 營業稅額與含稅未稅金額,符合財政部四捨五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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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發票含稅未稅線上計算機

5% 營業稅與大寫轉換 純前端本機即時運算
[主輸入源]
元
元
繁體中文大寫金額 (支票/發票防竄改)

壹仟零伍拾元整

依票據法與三聯式發票規範:連續零合併、大單位進位、末尾加「元整」,防範私自添筆變造金額。

營業稅與金額明細試算

銷售額 (未稅金額) $1,000 發票本體金額
營業稅額 (5%) $50 法定四捨五入
含稅總額 (發票總計) $1,050 買受人實付金額

正推公式:稅額 = 未稅金額 × 5% (四捨五入) | 總額 = 未稅金額 + 稅額

台灣支票與發票大寫國字快速對照表

防塗改填寫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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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 5% 營業稅法定計算規範與法規依據

在台灣商業交易與開立統一發票實務中,加值型營業稅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0 條規定,法定徵收率為 5%。凡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之營業人,除依法核定為免稅或適用外銷零稅率者外,均應依法於交易發生時代徵並繳納 5% 之加值型營業稅。

對於公司行號會計人員、採購人員、中小企業主以及個人接案自由工作者而言,正確計算含稅總額、未稅銷售額與營業稅額,是編製報價單、開立發票與申報 401 營業稅申報書的核心日常工作。


5% 營業稅正推與反推公式詳解

營業稅的計算依據計稅基準方向分為「未稅轉含稅(正推)」與「含稅轉未稅(反推)」兩種情境:

1. 正推計算:未稅金額轉含稅金額(銷售報價加計 5% 稅額)

當報價或合約約定之金額為未稅金額(即淨銷售額)時,應依法額外加徵 5% 營業稅:

  • 營業稅額 = 未稅銷售額 × 5%(尾數四捨五入至整數)
  • 含稅總金額 = 未稅銷售額 + 營業稅額

實務算例:

  • 未稅銷售額為 100 元時:稅額 = 100 × 0.05 = 5 元,含稅總額 = 100 + 5 = 105 元。
  • 未稅銷售額為 999 元時:稅額 = 999 × 0.05 = 49.95 元,四捨五入後稅額為 50 元,含稅總額 = 999 + 50 = 1,049 元。
  • 未稅銷售額為 1,000 元時:稅額 = 1,000 × 0.05 = 50 元,含稅總額 = 1,000 + 50 = 1,050 元。

2. 反推計算:含稅金額反推未稅金額與稅額(開立三聯式發票實務)

當消費者支付或合約約定為總價含稅金額時,為依規定在三聯式發票上分別填列「銷售額」與「營業稅」,必須進行法定反推:

  • 未稅銷售額 = 含稅總金額 ÷ 1.05(四捨五入至整數)
  • 營業稅額 = 含稅總金額 - 未稅銷售額

重要注意事項:反推時切勿直接使用「含稅金額 × 0.05」計算稅額!因含稅金額本體已包含 105% 之本利,直接乘 5% 將導致稅額被過度放大計算(例如 105 元乘 0.05 為 5.25 元,但實際稅額僅為 5 元)。此外,營業稅額務必採用「總額減去未稅額」取得,以確保兩者加總百分之百吻合含稅總金額,避免因兩度四捨五入產生 1 元之誤差。

實務算例:

  • 含稅總額 100 元:未稅額 = 100 ÷ 1.05 = 95.238 元,四捨五入為 95 元;營業稅額 = 100 - 95 = 5 元。
  • 含稅總額 105 元:未稅額 = 105 ÷ 1.05 = 100 元;營業稅額 = 105 - 100 = 5 元。
  • 含稅總額 1,000 元:未稅額 = 1,000 ÷ 1.05 = 952.38 元,四捨五入為 952 元;營業稅額 = 1,000 - 952 = 48 元。
  • 含稅總額 999 元:未稅額 = 999 ÷ 1.05 = 951.43 元,四捨五入為 951 元;營業稅額 = 999 - 951 = 48 元。

統一發票開立類型與稅額載明對照

發票種類適用買受人稅額填列方式稅額計算公式
三聯式統一發票具統一編號之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分開載明銷售額與營業稅額銷售額外加 5% 稅額,獨立列示
二聯式統一發票個人自然人、無統編買受人僅載明總計金額(內含營業稅)內含 5% 稅額,總計即為實付額
電子發票 (B2B)具統一編號之營業人系統自動拆分未稅銷售額與稅額依照財政部電子發票規格自動四捨五入
特種統一發票特種飲食業、金融保險業等適用特定稅率(如 1%、2%、15%、25%)依特種營業稅法專用稅率申報

營業稅申報常見錯誤與防範指南

  1. 四捨五入尾數差 1 元問題:在開立多品項發票時,若逐筆四捨五入後加總可能與整張總額計算之稅額相差 1 元。依財政部函釋,只要單張發票之「未稅銷售額 + 營業稅額 = 總計金額」關係恆等成立,國稅局均予採認。
  2. 零稅率與免稅混淆:零稅率(如外銷勞務)需取得外匯水單或報關證明文件,進項稅額可辦理退稅;免稅貨物(如生鮮農產品)則免開立應稅發票,但不可扣抵或退還進項稅額。
  3. 折讓單開立時點:商品退回或讓利折價應於雙方協議確認當期開立折讓單,並檢附於營業稅申報冊中,切勿擅自修改已申報之舊發票存根聯。

常見問題與解答 (FAQ)

含稅金額如何正確反推未稅金額與 5% 營業稅額?
依財政部營業稅法規定,開立二聯式或三聯式發票時,含稅金額反推未稅銷售額的法定公式為:未稅銷售額 = 含稅總額 ÷ 1.05,計算結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四捨五入至整數位;營業稅額則以「含稅總額 - 未稅銷售額」計算,以確保兩者相加必定等於發票開立之含稅總額。
發票稅額計算遇到小數點時應如何處理?尾數差額如何調整?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規定,銷項稅額尾數未滿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若整張發票內有多個品項,財政部核釋可採「個別品項四捨五入後加總」或「總計銷售額後統一四捨五入計算稅額」,只要申報營業稅與發票載明一致即可。
什麼情況下適用「零稅率」或「免稅」?兩者有何本質差別?
「零稅率」主要適用於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國際運輸,其營業稅率為 0%,且進項稅額可依法向國稅局申請全額退稅;「免稅」則適用於未加工生鮮農產、醫療藥品、土地買賣等民生或特定項目,雖免課徵銷項營業稅,但其購進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或退還。
開立三聯式發票與二聯式發票在稅額計算與書寫上有何不同?
買受人為營業人(具統一編號公司或行號)時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銷售額、營業稅額與總計金額必須分開詳細填列,營業稅額為外加 5%;買受人為個人消費者時開立二聯式發票,發票金額欄位通常已內含 5% 營業稅,統一發票開立金額即為消費者實付之含稅總額。
銷貨退回或折讓單(營業人折讓)的營業稅額該如何計算?
當發生商品退貨或給予買方價格折讓時,應依原開立發票之計稅方式填寫「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折讓金額同屬營業稅計稅範疇,折讓之未稅額乘以 5% 四捨五入得出折讓營業稅額,並於當期營業稅申報書(401 申報書)中沖減銷項稅額。